老百姓正常的维权变成职能部门脚下的皮球(人民网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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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bjssds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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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7-09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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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是一位维权了17年的老农民。同事们说我真的不知道天高地厚,怎么能与人民医院打官司,最近的二审法院判决----维持原判(官司又输了)。
有事实有依据,千理万理,法官不理,本院不予采纳。
的确,我的官司最后又打输了。我是德清县新市镇王公郎村村民,我妻子于1999年1月17日因下腹疼痛,到德清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宫内早孕,并告知一周后再复查。但1月22日凌晨,时过不到五天,我妻子突然大出血、昏迷,急送至一院急诊室抢救无效,于1999年1月22日6时40分,停止心跳去世。时年仅36岁。
我妻子患的事实上,应该是”宫外孕”。宫内早孕绝不会大出血而死亡。由于医师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误诊,断送了我妻子年轻的生命。我自1999年至今的16余年中,曾多次与医院交涉,寄希望于医生的良知;寄希望于医生的职业道德与他们的良心发现。但是,德清县人民医院领导及医生的良知,在利益面前竟然是如此的脆弱和不堪一击;扭曲了的价值标准,早已把他们的职业道德抛进了垃圾堆。我一直希望德清县人民医院给我一个合乎情理的说法,比如说,假如这件事情发生在你们医生自己身上,倘若是你们医生的妻子下腹疼痛,被误诊为宫内早孕(正常怀孕),而第四天却因大出血而死亡,你们会怎样处理呢?这,难道不是医生误诊的责任吗……然而,这事却发生在平民百姓----我的身上。因而对此,德清县人民医院的领导的态度却是----无动于衷。我寄希望于他们面对现实,实事求是地来处理这件事。医院,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,就该为自己的误诊承担责任,给死者一个安慰,给生者一个交代。我一直希望他们能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,可是......
17年来,在我与医院不断的交涉,其结果是:仍然无果,2012年,县卫生局领导让我上诉法院解决。我釆纳了他们的建议,进入法律程序期盼解决,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。于2013年三月十九日,在德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,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过错鉴定,省医鉴会已经得出结论“无法鉴定”。其原因,是医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,向鉴定机构提供证据材料。按照有关规定,医疗机构应该承担举证不能职责。而德清县人民法院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反而判决医院无过错推定。德清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原则是没有的,事实是有依据,证实医疗机构举证不能,“无法鉴定”的结论,就是依据。法官有了事实依据,为什么不判决医院”有过错推定”呢?我认为,法官判出如此案件,实在是有失偏颇,是不负责任的,是错误的。法官断案应尊重客观事实,不应凭主观推断或想象来判定,德清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应该纠正.
德清人民医院在出现医疗纠纷后,不是积极安抚医难受害者,不是认真查处肇事医生的过错;而是利用强大的集体性质的团体与社会关系等能量,利用医院雄厚的财力、物力、人力资源,来与弱小的患者方抗衡,人为地增加患者方的维权成本,让一些医难受害者想维权,但望而却步,让无钱聘请医疗律师的医难受害者伸冤无门,告状无望?公理何在?
病人在进医院的时候,就把自己的生命交给了医院,完完全全听医生的。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,医生的服务却不到位,诊断错误,造成严重后果后,又不是积极地反思,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----因医术过低,胡乱诊断,而致死人命。本应吸取教训,引以为戒。却是千方百计找所谓的”理由”,搪塞推诿,甚至伪造病历,做出错上加错的事来……或许,上级主管部门为了遮丑,不去深入调查事实依据,妥善正确处理,却袒护包庇医疗机构和责任人--医生。这样只能让患方愤怒,让百姓寒心。正义何在?天理何在?事实应是---德清县人民法院案号(2013)民27号的判决?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委托省医鉴会提起医疗损害鉴定,省医鉴会已经得出结论“无法鉴定”,其原因,是医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鉴定机构提供证据材料。按照《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16条规定:“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、报告单、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、照片、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,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。”有人认为,病历作为医药卫生档案,是“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。”医疗机构和患者都不是病历所有权人,其最终处分权在国家。事实是有依据证实医疗机构举证不能。医院的误诊,法官的误判,是一审法官的不法呢?还是一审法官的原则有问题呢?.医疗机构原本应该承担举证不能职责,而德清县人民法院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反而判决医院无过错推定。我认为,德清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是错误的。事实是有依据证实医疗机构举证不能,“无法鉴定”的结论就是依据,法官有了事实依据,为什么仍不能判决医院有过错推定呢?对是对、错是错,这个事实是无法掩盖的。一审法官理应懂得这个常识,法官断案应尊重客观事实,不应凭推断和想象来判定,德清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确系有失公允,是错误的,应该予以纠正。
本人17年的心血,几易寒暑,历尽辛酸,17年的维权,医疗机构的公信力那里去了呢?案件于2015年5月13日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……整整被琢磨了我17年的冤案,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下,判决结果仍----维持原判,
我却仍然不服判决,一息尚存,仍要维权。我相信事实与正义同在!此官司,我要一直打到法制的阳光照进我心灵的窗口的时候……
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王公郎村车法荣